免徵娛樂稅相關規定

免徵娛樂稅相關規定

  1.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,有關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、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,應申請臨時公演及娛樂稅徵(免)之相關規定,請各校協助宣導。
  2. 按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有關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、團體,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,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,所舉辦之各種娛樂,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。
  3. 故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具備以下3項條件者,只要在活動舉辦前,向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分局辦理登記,即可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:

    (一)舉辦活動的社團需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。

    (二)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、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。

    (三)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。
  4. 相關資訊及表格下載  http://www.tax.taichung.gov.tw