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益勸募條例教育宣導
- 日期 : 2015-11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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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衛生福利部「於適當時機與場合辦理公益勸募條例教育宣導,俾使師生知悉相關法令規定」
說明:
- 教育部104年11月11日臺教學(二)字第1040154860號函轉衛生福利部函,「據媒體報導爾來時有學生或學生社團以從事社會公益之名,而以街頭表演、募款箱、行腳勸募、義賣...等方式,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,其行為恐已涉公益勸募條例(以下簡稱本條例)之相關規定」。
- 爰請協助轉知所屬學生團體相關法令宣導;公益勸募條例第3條規定:「...基於公益目的,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,依本條例之規定。」第5條:「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:1.公立學校。2.行政法人。3.公益性社團法人。4.財團法人」
- 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,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,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,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(含私校)之名,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,或結合已取得許可字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,以玆適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