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,應申請臨時公演及娛樂稅徵(免)之相關規定

學生團體舉辦臨時性文康活動,應申請臨時公演及娛樂稅徵(免)之相關規定

  1.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函示,有關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、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,應申請臨時公演及娛樂稅徵(免)之相關規定,請各校協助宣導,文如後述。
  2. 按娛樂稅法第8條規定,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,對外售票、收取費用者,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;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。又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,亦應於舉辦前向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分局報備。
  3. 另按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,有關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關、團體,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,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,所舉辦之各種娛樂,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免徵娛樂稅。故學生團體舉辦活動具備以下3項條件者,只要在活動舉辦前,向演出場地所屬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之分局辦理登記,即可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:

    (一)舉辦活動的社團需為學校核准設立的學生團體。

    (二)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、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。

    (三)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。
  4. 如有娛樂稅臨時公演之相關問題,請撥稅務局電話:(04)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電話0800─086969洽詢,有專人解說服務,相關資訊及申請表格請上稅務局網站參閱(網址: http://www.tax.taichung.gov.tw )。
  5. 請參閱附件娛樂稅法相關資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