壹、背景說明
一、國土計畫法(以下簡稱本法)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起施行,依該法第45條規定,本部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,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。
二、全國國土計畫,應載明下列事項:
(一)計畫範圍及計畫年期。
(二)國土永續發展目標。
(三)基本調查及發展預測。
(四)國土空間發展及成長管理策略。
(五)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劃設條件、劃設順序、土地使用指導事項。
(六)部門空間發展策略。
(七)國土防災策略及氣候變遷調適策略。
(八)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原則。
(九)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。
(十)其他相關事項。
三、為廣詢民眾意見,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106年7~8月間分別於北、中、東及南區辦理7場座談會,又於106年9月召開4場說明會,依與會人員建議修正草案相關內容。
四、本部於106年11月2日召開北部場次公聽會時,與會環保團體表示該案內容複雜,且表達意見人數甚多,建議增加1場次公聽會。考量強化民眾參與為本法立法重要精神,為廣徵意見,爰召開北部場次延續會議。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,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,向本部提出意見,本部將彙整相關意見後,提請本部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,並陳報行政院納入核定參考。
五、全國國土計畫草案內容請自本部營建署網頁下載參考(網址:http://www.cpami.gov.tw;路徑:內政部營建署→營建署家族→營建業務→綜合計畫組→全國國土計畫專區)。
貳、議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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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午場 |
下午場 |
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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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:20~09:30 |
13:50~14:00 |
報到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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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:30~09:40 |
14:00~14:10 |
主持人致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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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:40~10:00 |
14:10~14:30 |
全國國土計畫重點說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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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:00~12:00 |
14:30~17:00 |
與會團體及民眾發言及機關回應 |
備註:
一、發言者請先遞交發言條,發言條並請洽作業單位領取。
二、表達意見應簡明扼要,每人以5分鐘為原則(按:第4分鐘時,按鈴1聲提醒;第5分鐘時,按鈴2聲提醒),並請說明所屬團體名稱及姓名,以利整理會議紀錄。
三、主席並得視會議情形在徵詢參與人員同意後,調整發言時間。